(2020年10月15日中国曲协八届七次主席团会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关于中国文联深化改革的要求和《中国曲协深化改革方案》,切实加强和改进中国曲协团体会员管理服务,根据《中国曲艺家协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曲协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各团体会员应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不断增强活力、向心力、吸引力和影响力,充分发挥在本地区本行业联系团结服务广大曲艺家、曲艺工作者和曲艺爱好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条 加强会员队伍建设。重视和加强会员发展工作,积极稳妥地发展本地区本行业个人会员,加大培养扶持新曲艺群体和新曲艺组织中的优秀人才的力度,重点关注基层创作一线和青年曲艺工作者,发展壮大会员队伍。
第四条 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强化对优秀曲艺工作者的宣传推介,制定对拔尖人才的激励扶持措施,引导广大曲艺工作者坚守艺术理想,追求德艺双馨,树立良好形象。
第五条 构建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教育培训机制。每年至少开展1次以本地区本行业基层和创作一线、中青年曲艺工作者为主体的研修培训,突出政治引领和思想引领,把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素质培训有机结合起来。
第六条 建立完善曲艺创作表演扶持机制。整合资源,汇聚力量,建立健全推动优秀曲艺作品创作生产的扶持机制。强化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精品意识,每年向中国曲协推荐5个优秀曲艺节目和5名优秀曲艺作者或演员。
第七条 掌握个人会员底数,保持经常性联系。密切与本地区本行业曲艺工作者的沟通,创新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推进会员数据库建设,实现会员联系无盲区、会员信息无差错,按年度协助催缴本地区本行业中国曲协个人会员会费。
第八条 关心帮扶老曲艺家和困难曲艺工作者。定期走访帮扶本地区本行业的知名老曲艺家、有困难的优秀曲艺工作者、长期活跃在一线的民间老艺人。积极协助探望慰问生活工作在本地区的中国曲协顾问、主席团成员、理事和德艺双馨曲艺家。
第九条 发挥行风建设主导作用。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和中国曲艺工作者行为守则,关注曲艺界思想动态,及时正确应对处置突发性舆情事件,对有违法违纪违规或失德失范行为的曲艺从业者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条 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从实际出发,推动建立市县乡(镇)曲艺工作协会和曲艺自由职业者的群体组织,成立符合自身要求的专业委员会和“青年曲艺家之友”等平台,助推曲艺工作者成长成才。
第十一条 完成中国曲协确定的工作任务。鼓励承接中国曲协组织的全国性区域性主题性活动。各团体会员每年在本地区本行业开展采风创作、学术研讨、展演展示、教育培训等不少于3次。提倡团体会员之间交流互鉴,共同提高,共谋发展。
第十二条 坚持依法依规依章程办事,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规范意识。驻会负责人要及时精准把中国曲协召开的重要会议、印发的重要文件和部署的重点工作向文联分管领导和主席汇报请示,按要求参加中国曲协会议活动。注重发挥主席团、理事会和评奖办节、文化品牌的作用。
第十三条 建立重大事项向中国曲协通报制度。各团体会员召开换届大会前15天向中国曲协报送有关换届筹备情况、会议议程、主席团候选人员名单及简介、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员名单;换届后10天内报送会议召开情况、工作报告、新一届领导机构成员名单。每年1月20日前向中国曲协书面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级分管领导、驻会负责人等重要人事变动后,7天内向中国曲协告知。
第十四条 中国曲协会员工作处作为会员工作部门,负责对团体会员的联络沟通、协调服务、督促管理等工作。如实记录团体会员履职尽责情况,并适时在工作会或理事会上进行通报。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可进行表彰鼓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中国曲协主席团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其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中国曲协。